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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法 我有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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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法,又叫追逆法,即逆流而上,探索发源处,比喻对事物追根求源。 “追溯法”在工具书中的解释:查找文献的方法之一。运用这种方法查阅文献资料,便于读者追踪阅读,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利用综述性质的文章进行追逆,更能收到显著效果。定义:追溯法是指从已有的文献后所列的参考文献入手,逐一追查原文,从这些新查到的原文后面所附的参考文献再逐一追查、不断扩检的检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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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法教学尝试

追溯法是我们近年来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摸索出来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它按照“篇、 段、词、句、字”的顺序,由纲到目,从整体到个别进行教学。在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在“读书、启发、思考” 的过程中学懂课文。教学一篇课文,教师首先引导学生摸清文章的线索,得出一个初步的朦胧的印象,再沿着这条线索步步深入,追溯课文内容,使起初得到的朦胧追溯的印象逐步变得具体、清晰。正如美国心理 学家布鲁纳所说的:“不仅要求学生一般地认知,而且要有真情实感地认知;不仅知道完整的结果,而且要追溯达到结果的步骤。” 用追溯法教学要求学生课前按照教师设计的预习要求,自学生字、词语,并思考课文的线索,这样做不仅可以节约课堂中教生字、词语的时’一一出’间,更重要的是养成学生动脑筋想间题的习惯,培养学生自C’:的方法和能力,是符合自觉性原则的。苏联教育家赞科夫把这称为“使学生理解学习过程”的原则。一进入课堂,教师尽快地把学生带进课文,学生初读课文,接着就按照故事情节或景物变化、感情变化、知识类属等去理清文章线索。

追溯法应用

道路交通事故
人因失效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知可靠性和失误分析方法(CREAM)可以追溯事故发生的根原因,并对事故隐患进行预测。它强调情景环境对人的行为的重要影响,较符合驾驶员可靠性分析的需求。研究了CREAM中的追溯分析方法在道路交通人因失效事件根原因分析中的应用,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因失效模式,对人因失效基本原因的分类和后果-前因关系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和补充,提出了适用于道路交通人因失效事件的“后果-前因”追溯表和具体的追溯分析步骤。进而对其定量计算进行了探索,并通过实例探讨了其应用,得到事故发生的根原因。
会计差错人因失误分析
选取2007-2010年沪深交易所发生过会计差错更正的三十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调查问卷的方法对其内部会计人员进行了调查。利用spss16.0统计软件对会计人员心理及生理因素,个体技能因素,组织环境因素与会计差错发生的频数,严重程度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会计人员心理及生理因素,个体技能因素、组织环境因素是造成会计差错的人因失误,并且得到以下结果:
(1)会计人员心理及生理因素与会计差错发生的频数,严重程度呈负相关;
(2)个体技能因素与会计差错发生的频数,严重程度呈负相关;
(3)组织环境因素与会计差错发生的频数,严重程度呈负相关。
法不追溯
“法不溯及既往”是国际上通行的立法原则。其主要原因是:,法具有引导作用(也称指引作用),即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已的行为。而新法在没有颁布前,无法给人们提供一个既定行为模式,起不到引导作用,所以新法对以前的行为不能具有溯及力。第二,法具有预测作用,即行为人能够预先估计自已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新法在颁布前,无法起到预测作用,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就等于以今天的规定要求昨天的行为,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惩罚以前的行为,这是正、不合理的,不符合法治精神。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诚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是多数法律通行的规则,但现实生活中,却还存在着相反的做法。这使得一些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正为其未知的义务而承担着不明的责任。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一位。该公司2003年4月至5月期间生产了产品HYO3型臭氧消毒杀菌机,在当时特殊的非典时期,作出很大贡献。然而药监部门2005年5月却对该期间生产的HYO3型臭氧消毒杀菌机以不符合注册产品标准为由给予行政处罚。可事实上,该产品执行的标准是公司于2001年9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所取得的企业标准,而且法律允许其有效期至2004年9月。但处罚所适用的规定注册产品标准的《标准管理办法》是在2002年5月出台生效,换句话说,以该公司当时并不存在的注册产品标准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处罚,用2002年的新法约束2001年的行为。显然,该处罚是错误的引用法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以限制行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否则,我们就会无法预测自己和他人行为的确定后果。在当权者的朝令夕改面前我们只能惊慌失措,沦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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